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配货车司机(流动商贩)以7元/根的价格购进液化气金属连接管共5根,售价为10元,没有检验报告,管身上未标示产品规格、产品制造季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至我局检查之日,当事人销售4根,经营场所还有1根,当事人现场自愿主动销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0*5=50元,违法所得12元。依据国家标准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要求,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天然气煤气软管和燃气用具连接软管不符合6标志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300mm或单根软管至少标示产品名称、规格、制造商名称或缩写、产品标准号、产品制造季度和年份及使用年限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关于对北京世纪永和五金商店行政处罚信息(京平市监处罚〔2023〕135号)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世纪永和五金商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市监处罚〔202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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